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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415782号“皇家烘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4: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欧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声亦
申请人因第21415782号“皇家烘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21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品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疫情所造成的复审商标不能正常使用,属于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理由与本案理由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2022年4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疫情原因不能成为商标未使用的当然依据,不可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皇家烘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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