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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65167号“READ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4: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743号
申请人: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慧操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5日对第49465167号“READ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993271号、第45684702号“real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与申请人商标共存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同时,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及抢注的故意,其还申请注册了“小红书”、“森田医师”、“卡芙兰”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2. 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3. 申请人“realme”系列部分产品图片;
4. “realme”系列手机发展历程及产品发布会等活动相关报道;
5. “realme”品牌产品网络推广和宣传;
6. “realme”品牌产品销售情况证据;
7. 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裁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不同行业领域,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侵害申请人任何权益。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均为自己独创,基于经营目的和正常使用需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Readme”商标产品设计、加工、销售材料;
2. “Readme”商标产品工厂出货单、入库单等材料;
3. “Readme”商标产品经销协议、经销商营业执照、经销商门店及产品陈列照片等材料;
4. “Readme”美妆店-天猫店铺截图、工牌等材料;
5. “Readme”作品登记受理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牙膏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美容皂、洗发液等商品上。
3. 经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在第3类、5类、21类商品上的“美惑小红书 MOE HOST”商标、“小红书beauty red book”商标,在第3类、35类商品及服务上的“卡芙兰”商标,在第3类、5类商品上的“森田医师Morita Sensei”商标,在第3类、35类商品及服务上的“鲁美”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readme”与引证商标一、二“realme”含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审理查明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的“小红书”、“卡姿兰”、“森田药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与“鲁迅美术学院”简称相同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字号权的保护是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申请人在案证据相结合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readme”作为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牙膏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此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苏川
耿娟娟
王迪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READ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