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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790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4:08
大横琴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47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25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91518号“EVER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972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及引证商标一、四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大横琴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