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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7510号“恒博 HENGB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3: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2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桓台县万乐家涂料厂
委托代理人:山东会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博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97510号“恒博 HENGB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5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65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3月17日至2022年03月16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十八年来一直生产销售内外墙乳胶漆、聚酯木器漆、涂料等产品,以及室内外装饰和装修工程的施工。申请人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非常重视环保,并获得当地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排污许可证;2、十五张增值税普通发票;3、产品宣传册及宣传单;4、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部分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部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销售发票大多来自申请人同一县的企业,与申请人所述销售情况不符,经查询答辩人未在网络中搜索到指向申请人的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应予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申请人现有职工65人,本案指定期间大部分处于疫情期间,产品流通受限,因此申请人主要针对周边地区供货,且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足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4月21日经核准在第2类油漆;清漆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4月20日。
2、经查询,申请人名下仅本案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但该份证据中显示申请人的行业类别为涂料制造。证据2中前九张发票形成于本案指定期间,虽然未显示复审商标,但显示销售的货物为涂料*外墙乳胶漆、涂料;建筑服务*内墙装饰工程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外墙乳胶漆、涂料商品,同时从事内墙装饰服务,其余六张形成于指定期间后。证据3、4为申请人自制证据,显示了复审商标及 水漆商品,但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到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同时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外墙乳胶漆、涂料商品。鉴于外墙乳胶漆、涂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清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恒博 HENG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