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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4917号“十上設計 十上 DESIG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3:42关于第20924917号“十上設計 十上 DESIG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十上(福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卫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4917号“十上設計 十上 DESIG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99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599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的撤销行为存在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有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复审商标流程状态截图;3、第3133127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4、申请人公众号截图;5、申请人工作人员朋友圈截图;6、申请人公众号录屏视频;7、房屋租赁合同;8、水费、房屋租赁、物业费等的发票及汇款凭证;9、装饰设计委托合同、发票;10、其他公众号有关“十上设计”的相关文章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以及撤销程序,不存在恶意行为。根据实际调查,申请人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过程中并未依法严格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福州市鼓楼区十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18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十上(福州)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申请。
2、经查,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仅注册有本案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室内装饰设计”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显示,其在指定期间为大理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福州天极数码有限公司、海盛环球(福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并有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4、6、10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其承接的“DEMO 延伸•衍生”、“维京的思想行囊”等室内设计项目进行了宣传推广,且“拓者设计吧”、“室内设计联盟”公众号对前述项目发布了相关推文。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仅注册有本案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建筑学咨询”服务与“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建筑制图;建筑学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十上設計 十上 DESIGN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