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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28795号“MIRAGE COL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3: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17号
申请人:珠海展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樱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50428795号“MIRAGE COL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705024号“Mir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众多,已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其大量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决定书、被申请人天眼查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颜料等商品上,核准注册日为2021年12月28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色剂、二氧化钛(颜料)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由字母“MIRAGE COLOR”构成,与引证商标“Mirag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剂、颜料、食用色素、油漆、木材防腐剂、松香、松香水、黄油色素、铅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剂、二氧化钛(颜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膏(油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所要禁止的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印刷膏(油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王曌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MIRAGE COL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