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482080号“再生奇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2: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53号
申请人:武汉市太古博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通达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2080号“再生奇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再生奇迹”为申请人臆造词汇,本身并不属于固有词汇,且商标构成要素本身具有较强的在先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再生奇迹”与第35类指定服务项目无任何指向关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再生奇迹”使用在指定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再生奇迹 商标 武汉市太古博易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