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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97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2:17关于第664297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87号
申请人:闽清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9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0902号图形商标、第27858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表现形式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桥架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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