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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17050号“GO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1: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42号
申请人:大国匠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7050号“GO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11616号“GOWU”商标、第60216353号“GOWU 智合好物”商标、第20026735号图形商标、第18356890号“雅迈佳 GOODLOOKING”商标、第42498065号“草根儿惠民”商标、第25414459号“Q.W.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大量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在视觉效果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六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GO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