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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16875号“哎呀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3:01: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52号
申请人:哎呀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6875号“哎呀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99806号“哎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在肉汤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哎呀鲜”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我局已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据此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引证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哎呀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