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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5393号“梅鼎茶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9: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532号
申请人:杭州梅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5393号“梅鼎茶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72955号“鼎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及视觉记忆中心和整体设计理念及含义内容上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梅鼎茶叶”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茶叶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茶叶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梅鼎茶叶”与引证商标“鼎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梅鼎茶叶 商标 杭州梅鼎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