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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91873号“VIVOR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9: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彭丽霞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翔意明珠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91873号“VIVOR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07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故复审商标在“眼镜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及威夫罗(深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方)营业执照;
3、商标独占授权书;
4、被授权方品牌代理协议;
5、门店及运营照片;
6、办公租赁合同与收据;
7、高尔夫赞助赛现场照片;
8、2022年发票、电子收据与收款记录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规范性商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23日在第9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眼镜片;眼镜框;眼镜盒;太阳镜;体育用护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计算机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4年9月7日的第1422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9月6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眼镜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及被授权方的主体资质,证据3仅能证明被授权方的商标使用资格,证据1、2、3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代理产品为服装,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5、7均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且上述证据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未体现复审商标,亦未体现在本案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8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服装,并非本案复审商品,且发票载明的购买方与收款记录截图、电子收据中的客户名称不一致,不能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VIVOR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