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896928号“无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9: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66号
申请人:中山市思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96928号“无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02946号“老號無名”商标、第53477499号“无名印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席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毯、垫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无名”与引证商标一中“無名”及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无名”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亦无其他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侯文健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无名 商标 中山市思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