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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04453号“LEGEND BIO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94号
申请人:南京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元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4453号“LEGEND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76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170221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389681号“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980223号“LEG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相关关联类别取得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相关信息、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牙用研磨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LEGEND BIOTECH”及图形构成,其中“LEGEND”部分可译为“传说”。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LEGEND BIOTECH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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