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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2774号“德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7: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94号
申请人:深圳尚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商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2774号“德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1601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第33034688、7625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废物处理装置、清洁用吸尘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废物处理装置、清洁用吸尘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德马 商标 深圳尚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