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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8398号“DAJIA BAO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7:37BAOXIAN及图(指定颜色)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75号
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8398号“DAJIA BAOXIA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7939019号“大家DA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79654号“大家DA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82900号“堡仙bao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保健;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诊所;医疗护理”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医疗保健;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康复中心;休养所;护理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