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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0017号“周老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7: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92号
申请人:潍坊利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0017号“周老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3112号“周老师快乐”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辅导(培训);教育信息;家教服务”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文化活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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