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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69692号“PREF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6: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066号
申请人:普菲特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69692号“PREF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见英文词汇,且具有其他更为人熟知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中国的特定行政职务相联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申请人查询,相同的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EFECT”可理解为“地方行政长官”,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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