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7128527号“TOPHa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6:3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市碧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丽静
申请人因第17128527号“TOP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92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许可合同、购销合同及发票、参展协议及付款回单、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饲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饲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燕麦;小麦;谷(谷类);大麦;豆(未加工的);干草;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干草百度百科;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小麦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美国DISCOLL公司的协议及译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及相关资料;参展协议及附件;展位预售协议及汇款单;展位制作合同及汇款单;参展照片;2021年合肥展会合同;2021中国奶业展览会参展商名录(ME35);媒体报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厦门市碧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 A级紫花苜蓿草;2019-2022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燕麦;小麦;谷(谷类);大麦;豆(未加工的);干草;植物种子”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申请人提交的小麦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中,发票证据为扫描件,且将该发票详细信息输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显示为全额冲红,小麦销售合同证据虽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但是无其他有效的履行证据予以佐证,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被投入实际使用中。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第三方进行使用的意思表示。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部分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燕麦草;燕麦种子”等商品,显示商标为复审商标。产品照片、参展照片、厦门市碧草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 A级紫花苜蓿草等其他证据可对前述证据进行佐证。申请人提交的此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燕麦草;燕麦种子”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燕麦草;燕麦种子”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草;植物种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燕麦草;燕麦种子”等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属于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干草;植物种子”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则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小麦;谷(谷类);大麦;豆(未加工的)”商品与“燕麦草;燕麦种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也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燕麦;小麦;谷(谷类);大麦;豆(未加工的)”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干草;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燕麦;小麦;谷(谷类);大麦;豆(未加工的)”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TOPHay及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