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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8316号“源代码运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5: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98号
申请人:源代码健康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8316号“源代码运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53189号“源代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源代码”属于计算机行业常用术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源代码运动 商标 源代码健康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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