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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48038号“一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5: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一丹教科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48038号“一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5799号“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826365号“团贷网WWW.TDW.CN 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72905号“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390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73207号“团贷网www.tuandai.com 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04613号“Akadimia Platonos 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533361号“团贷网www.tuandai.com 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不同主体名下的引证商标,在相同类似服务上却有共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也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已被我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艺术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一兀”,申请商标“一兀”与引证商标四“一兀”、引证商标六显著部分之一“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文稿撰写;教育研究;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引证商标六是否维持注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一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