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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83718号“蚁匠 PADA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5: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95号
申请人:鞍山啪哒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83718号“蚁匠 PAD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3397号“蚁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55033号“P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24061号“P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839521号“PA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铺宣传照、网站宣传视频截图、微信、公众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为“蚁匠”,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主要识别的字母部分均为“PADA”,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蚁匠 P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