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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673585号“AOPUR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5: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41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澳瑞斯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32673585号“AOPUR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的第7972069号“AUPU”商标、第6294784号“AUPU”商标、第1803772号“AUPU”商标、第8028178号“奥普AUPU”商标、第6761107号“AUPU超级”商标、第6761109号“AUPU顶级”商标、第5663506号“奥普”商标、第6294797号“奥普”商标、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第730979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AUPU”、“奥普”商标使用至今已取得极高知名度,被全国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核心经营类别上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AUPU”、“奥普”商标受保护记录;
2、“AUPU”、“奥普”企业资料;
3、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4、“AUPU”、“奥普”销售情况、宣传推广证据;
5、“AUPU”、“奥普”相关报道、维权成功记录;
6、相关案例等;
7、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其注册不会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消费群体,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澡盆;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具;浴霸;照明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澡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材”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受保护记录、相关报道、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奥普”与“AUPU”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AUPU”以及引证商标七至九的“奥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澡盆、喷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AOPURIS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