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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4784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4:21关于第598478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63号
申请人: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78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该证明商标所要证明的内容。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证明商标由经授权的产品使用,证明该产品优秀的点光学特性和视野光学特性,其品质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申请商标未违反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S ”标准规范》的具体内容、《显示器观看体验评价》(T/COEMA 001LCD-2021)的具体内容、京东商城相关产品网页界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申请人在使用管理规则中应当详细描述该证明商标证明的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既便于注册后对该证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进行监督管理,便于该证明商标使用人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提供时有据可依,也有利于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经修改的使用管理规则中第五条的内容包含点光学特性与视野光学两个方面,其具体内容与申请注册时提交的内容基本一致,上述第五条内容仍未能充分说明该证明商标所要证明的内容,故申请商标仍不符合《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证明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华佗刮云长 商标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