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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35152号“超级书店 LIVINGBO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32号
申请人:苏州星感心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35152号“超级书店 LIVING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77802号“超级H店 SUPER H SHOP”商标、第25213614号“超级书房”商标、第50940601号“喜澳 超级门店 SUPER STORE”商标、第4914065号“超级;BUYER”商标、第11520346号“超级QQ”商标、第11061494号“超级纸媒”商标、第13831364号“超级万人购”商标、第13898328号“超级育儿师”商标、第22098720号“超级大乐透”商标、第29694871号“超级 IP”商标、第38786523号“超级车展”商标、第65367441号“超级 DARIJIDIN TAXKIRI”商标、第15320835号“超级实习生”商标、第16041328号“超级实习生”商标、第10527319号“LIVEBOOK”商标、第12172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十二正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三、部分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十二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当中。2.引证商标十五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十四的主要认读中文均为“超级”,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六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出版框架下的市场营销;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户外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五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超级书店 LIVINGBOOK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