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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48683号“车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3: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7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车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48683号“车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37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车和管家”公众号变更公证书、公众号信息查询;2、车和门店系统页面及交易信息;3、申请人销售资料;4、申请人实体店照片、聊天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阶段的卷宗,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网络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展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2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地平线(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详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后于2022年3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详见第1784期《商标公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资料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为对商品的销售并非本案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车和门店系统页面及交易信息显示服务汽车打蜡等服务,亦非本案复审服务,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或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不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