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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666818号“最美村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3: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8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思莱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玉川
申请人因第18666818号“最美村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3517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351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长久以来积累了极高的信誉,占据了相当市场份额,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与事实不符的撤销申请,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麦谱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7年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2017年9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南京思莱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是否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其营业执照,未提交商标宣传使用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最美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