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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89332号“NUBORN CE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51: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88号
申请人:布朗黛肤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春燕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诺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56889332号“NUBORN CE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NUBORN CELL”商标的抢注。2、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大部分系对韩国知名化妆品牌的抄袭和抢注,其主观上具有较强恶意,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较强的囤积嫌疑。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3、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会助长商标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档案材料;“NUBORN CELL”品牌推广宣传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相关品牌介绍;裁定书;申请人“NUBORN CELL”品牌的宣传情况;关于打击恶意囤积、抢注行为的新闻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都在合法使用,被申请人商标的注册申请毫无恶意之嫌,合乎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资料。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膏;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医用敷料;卫生巾;宠物尿布;牙填料”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NUBORN C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