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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4711号“白沟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9: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96号
申请人:衡水亿坤阔礼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4711号“白沟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6174号“白河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白沟河 商标 衡水亿坤阔礼商酒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