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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61298号“颜麒麟大口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9: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21号
申请人:林森 委托代理人:知域知识产权服务(云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方凌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57761298号“颜麒麟大口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799504号“熠麒麟大口茶”商标、第50502316号“麒麟大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原创并注册、使用在先的、具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域同行业者,被申请人明显知晓申请人创作和使用在先的商标及LOGO图案,并进行恶意抢注,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实际使用中已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照片、店铺照片、与装修人员的聊天记录;
2.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麒麟大口茶及图形”的版权登记证书;
4.官网截图、网络评价信息截图、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
5.被申请人地域信息、名下企业信息、商标信息;
6.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产品包装形式、网络评价截图;
7.申请人广告宣传材料;
8.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标识实物图、被申请人抢注的麒麟LOGO商标信息;
9.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网络评论截图;
10.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
1.作品登记证书;
2.产品照片、门店照片、宣传图片;
3.线上推广截图。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二仍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颜麒麟大口茶”与引证商标一“熠麒麟大口茶”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且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麒麟大口”,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虽未最终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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