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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67896号“诺宝首饰NOBLE JEWELR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9:04关于第67667896号“诺宝首饰NOBLE JEWELRY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09号
申请人:广东诺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67896号“诺宝首饰NOBLE JEWELR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2358号“宝诺”商标、第14113767号“宝诺”商标、第17938010号“NOBLE”商标、第22084665号“NOBLE ART”商标、第7897356号“NOBLE GENERATIONS”商标、第56239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其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用礼品盒;黄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翡翠;贵重金属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五宽展期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