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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71643号“招呼ZHAOH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9: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雪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寅
申请人因第32871643号“招呼ZHAOH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780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湖南增润农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2871643号第33类“招呼ZHAOHU”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第32871643号第33类“招呼ZHAOHU”商标,原第3287164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恳请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工商信息;
2、产品照片;
3、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属于无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的事实。被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转让信息复印件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恳请依法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湖南增润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利口酒;烧酒;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苹果酒;葡萄酒;蒸馏米酒(泡盛酒);米酒;含酒精水果饮料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李雪源(即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至2029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期间是否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发票中显示的形成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招呼ZHA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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