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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48860号“至尊霸主”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8:5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聚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848860号“至尊霸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97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存在使用“至尊霸主”注册商标的行为。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凡特游戏平台关于《至尊霸主》游戏界面的截图、北京海豚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至尊霸主》游戏的《授权书》、北京海豚之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的“至尊霸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申请人授权上海趣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至尊霸主”商标的《授权书》、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没有显示时间,或属于自制性证据,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并且证据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并不能视为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整体也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智能手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凡特游戏”为申请人名下的游戏平台,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关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经被申请人投入相关领域实际运用,其使用商标行为合法有效,不符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有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凡特游戏的电子数据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员工证明。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学习机;动画片;电子教学学习机;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智能手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的直接使用证据,且相关截图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情况下,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至尊霸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