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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86601号“福山羊狮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8: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81号
申请人:何小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羊狮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9486601号“福山羊狮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3294170A号“羊狮慕福山”商标、第27707774号“羊狮慕福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申请人系列商标或与之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产罐头;奶”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腌制蔬菜;蛋;加工过的坚果;冬菇;腐竹”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主张缺乏明确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福山羊狮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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