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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5926号“和海荟HeHaiHu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19号
申请人:上海康大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鸿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5926号“和海荟HeHai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是由申请人独立创意,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0532号商标、第21048903号商标、第14800289号商标、第7351256号商标、第21332148号商标、第5402495号商标、第73512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和海荟HeHaiHu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