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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579471号“ETi Biscott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6: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希泰食品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欧洲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79471号“ETi Biscott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22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产品照片、京东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饼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京东商品宣传和销售页面截图。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商标共存协议。被申请人愿意撤回复审商标的撤销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1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2022年01月0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京东商品宣传和销售页面截图均未显示时间,无法确定是否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另外,被申请人关于撤回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ETi Biscott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