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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63990号“宏森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6:1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西宏源森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有利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63990号“宏森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28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办公家具;家具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竹木工艺品;像框;布告板;木或塑料梯;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宏森源”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家具门”商品上尚未查到有任何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及淘宝以“宏森源家具”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构思、独创设计而成,且经过被申请人使用推广,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确定的指向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相关指定产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复审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即墨市温泉镇利源家具厂与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宏森源家具订单》及发票;
2、即墨市温泉镇利源家具厂与青岛恒舜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家具销售合同》及发票;
3、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向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续前):
4、被申请人授权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5、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圣航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宏森源家具订单》及发票;
6、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汇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宏森源家具订单》及发票;
7、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祥锐坤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宏森源家具订单》及发票;
8、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恒舜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宏森源家具订单》、《木门销售合同》及发票;
9、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宏森源家具订单》及发票;
10、宏森源家具生产订单及旗舰店销售发货展示;
11、产品图片;
12、订单及汇款记录。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家具;办公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家具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理应被撤销。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家具门;竹木工艺品;像框;布告板;木或塑料梯;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该商标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经查,即墨市温泉镇利源家具厂于2005年12月13日成立,经营者张有利,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加工制造、批发。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家具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我局对被许可使用人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即墨市温泉镇利源家具厂的经营者为张有利(即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及证据5-9中被申请人经营的墨市温泉镇利源家具厂及被许可使用人青岛联丰木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同心广告有限公司、青岛恒舜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内容涉及“宏森源”办公家具、家具门等商品且附有金额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办公家具、家具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垫子(床垫);沙发;家具门”商品与办公家具、家具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宏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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