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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8616号“德龙灌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6: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43号
申请人:徐州德龙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8616号“德龙灌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95166号商标、第138404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德龙灌排 商标 徐州德龙灌排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