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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8656号“微调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4: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26号
申请人:锐美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8656号“微调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无固定、唯一的含义,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无任何的关联性,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作为申请人商品/服务的识别标识早在2012年就已经开始在各大APP上线使用,并已投入市场,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搜索结果、相关使用情况、用户协议和发票、经销商授权书、淘宝店铺介绍及交易流水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微调查”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目的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微调查及图 商标 锐美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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