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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0287号“INDOD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4: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26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0287号“INDO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32590号“ID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INDODO 商标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