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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02172号“民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4: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13号
申请人:周小清 委托代理人:金维度(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2172号“民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3782号“民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非金属水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