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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3056号“木林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4: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85号
申请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3056号“木林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88378号“木林森”商标、第52194343号“木林森户外”商标、第52180093号“木林森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经审查仅在“灯罩”等部分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木林森 商标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