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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2985号“藏御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3: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180号
申请人:赵文良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2985号“藏御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独创商标,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5214号商标、第24797134号商标、第24789574号商标、第20118500号商标、第43951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