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6992780号“赖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3:3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09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孟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6992780号“赖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 L&S及图”、“联塑”品牌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曾分别于2005、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887001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2886985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案件已经多次支持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本案亦应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知名度、获奖荣誉证明;
3、“领尚”、“LESSO领尚”宣传材料及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自制、委托书及检测报告;合同及单据;宣传使用证据;异议裁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部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1年4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见第1738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赖尚”与引证商标一、二“领尚品位”、“领尚品味”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将“领尚”作为商标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应不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依据。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赖尚 商标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