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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08105号“金牌四季椰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3: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91号
申请人: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四季酒店(巴巴多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季椰林(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市光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56108105号“金牌四季椰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第793961号“四季 FOUR SEASONS”商标、第1165850号“FOUR SEASONS”商标、第778453号“Four Seasons Hotels Resorts及图”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五、原被申请人在中国及全球范围申请注册了多个“四季”系列商标,还注册了“智创联合”、“迈腾”、“MAGOTAN”等多个他人知名品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四季酒店的创立历程;2、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证据;3、广告宣传证据、宣传册、相关新闻报道等;4、所获荣誉奖项、排名证据;5、申请人成功维权的裁定书;6、原被申请人名下抄袭申人商标的商标列表;7、其它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经广泛宣传推广,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均属于四季椰林集团,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四季椰林”系列商标之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辩时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以光盘形式):包含“四季”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决定及裁定;百度百科关于被申请人的介绍;原被申请人官网截图;相关媒体对原被申请人的宣传报道;相关荣誉证书;包含“四季”的已注册商标。
申请人质证时重申了申请时的主要理由,并提交了原被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恶意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法院判决等(以光盘形式)。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类似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2022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见第1817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经撤三程序不予撤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疗养地及豪华旅馆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店;餐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四季椰林”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四季 FOUR SEASONS”、“FOUR SEASONS”“四季”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旅馆;饭店;疗养地及豪华旅馆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六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其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在旅馆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公众知晓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服务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并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文字本身尚存差异,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原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养老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金牌四季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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