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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8059号“酒水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3: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13号
申请人:大昆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8059号“酒水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汇组成的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使得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于识别。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酒水客 商标 大昆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