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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31201号“多乐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95号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彦丽板材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三十七计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1201号“多乐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特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4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6546号“兔宝宝 TU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6288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288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14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28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得到消费者认可,具有很高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胶合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多乐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