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662231号“查老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1: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92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62231号“查老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25283号“查老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亦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所获荣誉、驰名商标情况、使用宣传材料、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相关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及其相关宣传介绍,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相关裁定尚未生效,且是否援引该商标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查老吉 商标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