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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953095号“圣天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1: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5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普天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2953095号“圣天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圣凯诺 SANCANAL SCN”品牌在服装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222561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第11989930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文件;
3、申请人全国各省分公司明细表;
4、“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5、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圣天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圣凯诺”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圣天诺 商标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