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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08785号“IGATO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2:41: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38号
申请人:浙江中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芮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9日对第31008785号“IGATO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648891号“G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及使用会造成产源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第50664491号“GATOGLORIOUS”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使用为目的的,争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店铺和产品照片、产品发货和仓库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电视机;电度表”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气测量用稳压器;计量仪表;电开关”等商品上,其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经审查于2018年10月6日获准初步审定,于2020年6月7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根据经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被不予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IGATOI 商标 浙江中川进出口有限公司